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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9-14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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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开展全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乐山市民政局联合市委编办等26个部门重新印发了新版《乐山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乐市民政发〔2021〕30号),以下简称《核对实施办法》。为指导做好《核对实施办法》具体落实,现对有关要点作出解读。

一、《核对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2013年,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民政部等11部委(局)《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以及四川省民政厅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川民发〔2011〕154号)文件精神,建立和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促进社会救助工作有序开展,经乐山市政府同意,乐山市民政局联合15个部门出台了《乐山市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规范全市社会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旧版《乐山市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对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起到了促进作用。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救助工作的不断发展,核对工作的概念、对象、范畴、程序等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原有的核对工作联动部门也产生较大变动,旧版《乐山市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已经无法适应新的核对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新的《社会救助办法》和《四川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结合当前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和核对工作的实际,在反复讨论、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民政局联合市委编办等26个部门,于2021年6月重新印发了新版《核对实施办法》,新办法对比旧办法,条理更加清晰,定义和表述更加规范,更具有操作性和实用性。

二、《核对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核对实施办法》分为总则、职责和义务、核对对象、核对内容、核对方式和程序、内部控制、法律责任共七章25条。

(一)总则主要对核对工作的概念、适应对象、工作原则等重新进行了定义和规范。

(二)职责和义务主要对核对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和义务重新进行了定义和规范。

(三)核对对象主要对核对工作对象范围重新进行了定义和规范。

(四)核对内容主要对核对对象的财产范围,不计入财产的项目以及家庭支出的核对重新进行了定义和规范。

(五)核对程序和方式主要对核对方式、核对程序、复核工作进行了定义和规范。

(六)内部控制主要对核对机构内部工作规范、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进行了定义和规范。

(七)法律责任主要对核对机构、从事核对工作相关人员以及核对对象的失泄密责任、隐瞒收入骗取救助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定义和规范。

三、新旧《核对实施办法》的差异和变化

(一)核对工作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对核对工作的概念和原则进行了重新定义。此项修改主要对应《2013年核对办法》的第一章总则和新核对办法的第一章总则。《2013年核对办法》规定核对工作只适用于社会八大救助的申请人,新的核对办法根据部省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已扩大到除了社会八大救助之外,各级政府部门因工作需要认为要进行核对的都可以提交核对申请开展核对工作。同时《2013年核对办法》除了定义核对工作的内容和原则外,还涉及了一部分如何定义低收入家庭的内容,核对办法和低收入家庭认定相互交错,内容混杂且不清晰,给具体工作带来了很多的不便。新的核对办法则根据当前核对工作的实际,在总则中清晰界定了无委托不核对,先授权后核对,只核对不认定的工作原则,将低收入家庭如何认定内容剔除,只就核对工作进行定义和表述。这和部省核对工作的概念及原则一致。

(二)调整了信息核对部门,重新规范了信息源。此项修改主要对应《2013年核对办法》的第二章部门职责和新核对办法的第二章职责和义务。因机构调整等原因,《2013年核对办法》中各信息核对部门中的一些部门进行了调整,如原有的乐山市地方税务局现在已经和国税局进行了合并,还有一些新增的部门,新核对办法对所有信息核对部门进行了重新梳理,信息核对部门由原办法中的15个调整为新办法中的28个,如新增加了不动产登记部门职责,交通运输部门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职责、医保部门职责、应急管理部门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林业部门职责等,信息共享更加完善,各种信息源的定义更加规范。

(三)核对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明确。《2013年核对办法》中未对核对对象进行明确,只在第一章和第三章中笼统的提出核对对象包括申请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各区县几年来核对工作的实践,此对象范围太过笼统而且不够全面,因此在新办法中,我们专列了第三章对核对对象进行了全面规范和明确,更改后定义更加清晰,更便于区县在具体工作中的操作和使用。

(四)核对内容进一步明晰。此项修改主要对应《2013年核对办法》的第三章核对标准、收入、范围和新核对办法的第四章核对内容。核对工作主要是为社会救助工作服务的,《2013年核对办法》的第三章内容较杂,很多提法与现有核对工作和救助工作的内容已不相符,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内容,收入的界定和定义与现行救助工作规范性文件的提法存在差异。新核对办法则保持了与现行救助文件的一致,同时根据部省工作要求,加入了对家庭支出核对的内容,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判断不再仅仅只谈收入,不谈支出,这也对应了支出型贫困这种贫困现象,更体现了民政“以民为本”的思想。

(五)核对方式和核对程序进一步规范。此项修改主要对应《2013年核对办法》的第四章核对程序和新核对办法的第五章核对方式和程序。《2013年核对办法》关于核对方式和核对程序的表述较为混淆,无具体的操作指南。新核对办法中,我们对核对方式进行规范,对部门交换信息的时间进行明确,确保了核对工作和救助工作的高效运转。同时将核对流程清晰划分为业务受理、部门委托、机构核对、出具报告和复核工作五个部分,每个部分都有详细的操作指南和工作要求,实现了核对工作的标准化和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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